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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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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超过二十年 继承诉讼是否过时效?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8-0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是不是说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超过二十年,即使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也因为诉讼时效不能再提起诉讼呢?这是一条极易因为字面意思而被误解的条文。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件解释一下这个条文的正确理解。

   【案情简介】

     许某1、董某1、许某2系许某、董某的三个婚生子女。逢某与许某2系夫妻关系。许某3、许某4系逢某与许某2的婚生子女。许某于1996年去世,董某于1995年去世。许某2于2015年去世。许某、董某生前留有房产现已动迁。因动迁时许某、董某已去世,均由许某2代理签的回迁协议。2015年许某2去世后,回迁的楼房手续在许某2、许某3处。2016年动迁单位给了回迁房共三处。逢某、许某2、许某3独自将回迁房屋占为己有,故许某1与董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对遗产进行析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是遗产继承纠纷。关于双方争议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被继承人董某于1995年去世;被继承人许某于1996年去世。许某、董某系夫妻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继承的遗产是许某、董某的遗产,继承开始之日应为许某去世之日。许某1、董某1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期为2017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许某1、董某1已不具有诉权,故许某1、董某1提出依法分割父亲许某、母亲董某遗产的回迁楼房三户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许某1、董某1的诉讼请求。许某1、董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董某与许某去世后,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并未分割。其继承人许某1、董某1、许某2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未分割的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的共有状态一直持续到实际处理遗产时止,共有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请求权利基础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因各共有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并非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而是共有人基于其共有权而产生的消灭共有关系的权利,该权利并非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一审法院关于董某1、许某1主张分割遗产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对于许某和董某的遗产依法进行了分割。

      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纠纷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也未表示放弃继承。之后由于某些因素继承人又提出分割遗产请求,这种情况法院一般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且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已经实现。其后产生的纠纷应为物权共有纠纷。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不论该物是动产或是不动产。故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也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文中所用案例案号为:(2017)吉08民终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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