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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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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8-04-26

        随着科技的进步,计算机、打印机早已走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打字而不是手写。打印遗嘱由此进入大众视野,而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那么司法实践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丁于1990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系孙某丁亲生子女。孙某丁于2011年2月22日死亡。孙某丁于2010年10月15日自书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归天之后休干所房产留给老伴王某某同志所有(包括房产维修费10万元)在内。我的全部现金存款平均分配给我的三个子女”。 2011年1月4日,孙某丁留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一份,打印遗嘱经吴某、陈某在见证人处签名。修改了第一份遗嘱的内容,载明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的一半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并对自己的存款进行详细的分割。2011年12月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合理分割孙某丁的遗产。
【争议点
2011年1月4日孙某丁签名捺印的第二份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孙某丁于2010年10月15日所立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是有效遗嘱。之后,2011年1月4日,孙某丁邀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医院病房将打印好的遗嘱交给两个见证人,由两个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名。虽然遗嘱由谁打印不得而知,但两个见证人确认当时孙某丁神志清醒;因此,该打印遗嘱应该系被继承人孙某丁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遗嘱无效情形,故孙某丁于2011年1月4日所立打印遗嘱有效。本案孙某丁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应当由一名见证人代书。孙某丁签名、日期为2011年1月4日的打印遗嘱,明显不是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因不是孙某丁亲笔书写的,故不是自书遗嘱;因不是见证人代书的,故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王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判决】
     本院认为,孙某丁所立的第二份遗嘱,虽然是打印的,但遗嘱上有其亲笔签名及手印,并注明了年月日,且系其亲手交给吴某、陈某两人,并要求两人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吴某、陈某两人均向人民法院陈述,孙某丁让他们在见证人栏上签字时神志清醒。因此,从上述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孙某丁的行为上看,本院认定第二份打印遗嘱确系孙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怀疑打印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两位见证人的证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孙某丁生前所立的第二份打印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终审判决以孙某丁的第二份遗嘱不符合《继承法》所列举的几种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应当以孙某丁生前所立的第二份打印遗嘱为处理其遗产的有效依据。

【释法解惑】
     本案中,对第二份遗嘱效力的认定可谓是一波三折,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第二份遗嘱以打印的形式作出,而恰恰我国法律对打印遗嘱还没有规定,存在很大的争议。而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打印逐渐代替着手写,如果过分苛求法律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等形式,显然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虽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该部法律的颁行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而科技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况且《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而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打印遗嘱不属《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书写形式就认定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
此外,对于打印遗嘱的性质问题,上海高院在《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中,倾向性认为打印遗嘱不能笼统地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其法律属性应当结合被继承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嘱形成过程等方面的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其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有效。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继承编中已经将打印遗嘱列为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遗嘱形式,并作出详细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时代性需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有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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