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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或被羁押人员 配偶起诉离婚的管辖权问题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6-08-10

上海婚姻律师-胡珺律师针对服刑或被羁押人员的配偶起诉离婚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和解答:

1、侦查阶段,依然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即被告被羁押前的实际居住地。但会因为刑事案件未审理完毕,而导致离婚案件中止,等判决后开庭。

2、夫妻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而另一方想起诉离婚,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法院呢?

如果只有被告在监狱服刑,不论被告服刑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一点,很多人不理解觉得监狱通常和居住地很远,羁押人员如何到原告居住地法院开庭。事实上管辖并不等同于开庭地点,通常这来案子都由管辖地法院法官到监狱或强制措施所在地开庭。

3、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如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该向哪里法院起诉立案呢?

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在监狱服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立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因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长短而有不同。即当双方当事人都在监狱服刑,而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要根据被告服刑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被告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由被告服刑地法院管辖立案。被告服刑期间不满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被告的原户籍所在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总体而言,该条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延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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