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残女儿怀孕,父亲担心可能生育智残婴儿,要求女儿流产遭拒,父亲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女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婚姻无效。昨天,嘉定区法院经审慎审理,从尊重和保障智残人士合法权益角度,最终判决父亲秦先生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玲玲是名智残人士,2013年上半年,经介绍,玲玲与外乡人志浩结婚。按习俗,志浩给付玲玲父母彩礼1万元,并举行了婚礼。
婚后,玲玲随志浩一同租房生活,夫妻关系颇为和睦。然而,一个突如其来的消息打破了平静的生活——玲玲怀孕了。对此反应最为激烈的就是玲玲的父亲秦先生,因为玲玲母亲也是智残人士,他深知这种疾病的遗传风险,因此坚决要求玲玲将孩子打掉。志浩和玲玲却不同意。秦先生于是以玲玲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志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玲玲与志浩间的婚姻无效。
经鉴定,玲玲智商44,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秦先生认为,首先,玲玲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志浩办理婚姻登记;其次,玲玲缺乏谋生能力,志浩在沪无房、无正当工作,也缺乏谋生能力,双方日后生活将面临巨大困难;最后,玲玲若生育子女,存在遗传智力残疾的巨大风险,据此请求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志浩则认为,玲玲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且当初秦先生收了彩礼,并与亲戚朋友一同参加两人婚礼,证明秦先生对他们的婚姻是同意的。此外,志浩表示其已做好了抚养孩子的充分准备,并有能力将其养大成人。
法院认为,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玲玲为中度智力低下者,属于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类型。虽然登记结婚时玲玲法定代理人秦先生未到场,但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导致婚姻无效,且秦先生收受彩礼、参加婚礼等一系列行为亦表明其对玲玲与志浩结婚是同意的,故玲玲与志浩的婚姻应属有效。现双方间夫妻关系和睦,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玲玲法定代理人秦先生起诉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文中当事人皆化名)
【司法观察】
本案中,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保护原告权益而起诉离婚,但应当认识到,对于已怀孕的智残人士而言,是否离婚不仅影响其人生,更将影响其可能出生的孩子的一生,判决的作出必须慎之又慎。
原告缺乏独立生活和管理自己的能力,虽然原告法定代理人可以照顾其生活起居,但从长远来看,其与丈夫一起生活,不仅生活上能够得到照顾,精神层面上也能获得享受。况且原告自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和睦,原告法定代理人应以尊重儿女夫妻感情为先,即使原告婚姻生活存在问题,也不能简单地以干涉婚姻作为解决问题的出路。因而从尊重和保护原告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