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 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继承案例
点击分享

老人生前留下代书遗嘱 遗嘱不合格不具法律效力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 2013-08-21

代书遗嘱必须具有法定格式和两名见证人的签名,而沈老先生遗嘱上的见证人却被发现当时并不在现场,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据了解,沈老先生与妻子生有一子三女,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价值77万元,另有存款20万元在儿子处。 2012年6月17日, 80多岁的沈老先生病故后,其儿子拿出一份打印机打印的父亲遗嘱,内容为: “余行将百年,生平无憾事。又为官两袖清风,亦无巨额财产。唯留有产权房屋一间,计45.37平方。该产权房乃我与妻子共同共有。各占产权50%。我与其膝下育有一子三女。念大女儿及儿子在我偏瘫卧床期间,全心护理,日夜相伴。故将我名下房产赠与二人,以谢敬老赡养之恩。另凡我名下所得,也一并赠与二人。恐口无凭证,特立此嘱以明示。”落款处按有手印一枚,见证人处有刘女士、张女士签名并捺有手印。见证人兼代书人由王某签名并捺有手印。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3日。

没想到,这份代书遗嘱竟然引起一场家庭风波。去年8月初,沈老先生80多岁的妻子委托了律师将儿子与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丈夫的遗产。

庭审中,沈老先生的大女儿和儿子辩称他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应该根据遗嘱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为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儿子申请了遗嘱代书人王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

王某在法庭上称,其与被告原是同事, 2011年12月,他到医院看望沈老,沈老告诉他,他的妻子动手打了他,还要求离婚,因此自己想要写遗嘱。之后王某到住处找人打印了遗嘱,去年大年初五,王某把打印好的遗嘱给沈老签字,当时还有福利院的护理员刘某在场,沈老因生病无法写字,就按了手印,并未签名,遗嘱上的另一位见证人张某当时不在现场,遗嘱落款处日期2012年1月3日系打印时的日期。

刘某到庭称,她知道沈老订立遗嘱的事情,年初五那天,沈老在遗嘱上用笔签过名,并用左手拇指盖过手印,但当时张某并未签字。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的证人之一刘某作证时称,沈老在遗嘱上签名并按过手印,但根据被告出示的遗嘱来看,该份遗嘱上并未有沈老签名,因此刘某的陈述明显与遗嘱相矛盾。而且遗嘱落款日期2012年1月3日是打印日期,非遗嘱签订日期,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落款日期的规定。另根据两名证人的陈述,遗嘱中另一见证人张某当时并未在现场,而遗嘱见证人处却有其签名,也不符合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

法院遂判决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另外两名女儿表示将自己的份额赠予母亲,在儿子处的20万元除去办理丧事费用后还剩14万元,因此原告占遗产份额为80%,大女儿和儿子各占10%。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婚姻情感咨询,欢迎关注她

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hunyin64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版权所有 上海婚姻律师网-沪盈家事律师团队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