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请公证处公正妻子邮箱内容,妻子却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认为公证处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日前,普陀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将择日宣判。
陈某与丈夫章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现,丈夫章某于2012年7月23日在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的公证,该公证需要保全的证据是陈某邮箱内有关电子数据信息的内容。
陈某认为,这个邮箱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章某为她主邮箱设置的关联邮箱。公证处给章某所做的上述邮箱内容公证涉及大量对陈某个人隐私的捏造,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普陀区公证处在处理章某的申请时,可以很明显地知道章某申请公证的邮箱不是其本人所有,邮箱里面的内容与章某无关。但是公证处不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而且还对邮箱中绝大部分涉及陈某个人隐私及捏造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公证,侵犯了陈某的通讯隐私及合法权益。陈某曾多次试图与普陀区公证处协商,希望撤销公证文书,避免持续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但相关问题至今仍无法得到相应的解决,对陈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综上,公证处所制作公证文书的行为,已经切实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普陀区公证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陈某精神损害费30万元,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认为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对当时公证人员行为的审查中,没有发现其有违反法律的程序性或实体性规定的行为。公证处在本着公正、客观,不危害社会利益的原则下,接受了公证业务。并且,公证书没有交给章某,而是在代理人持令调查后,公证处将密封的公证书交给代理人,并标注法官亲启,没有侵犯陈某的合法权益。公证处的行为合法,无意侵害任何一方,故对陈某所认为的结果,只能认为是陈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章某作为第三人出庭,第三人的代理人表示,章某申请公证行为的目的合法,他是基于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原告有婚外情的事实而向公证机构提出所发现的证据的公证。从行为的目的性来看,该行为是善意、合法的。他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通过公证处直接取得公证的相关文件,而是通过代理律师向闵行区法院申请调查令,凭调查令向公证机构调取公证文件。公证机构将文件封闭后,由律师交给闵行区法院。故该公证取得的程序也完全合法。第三人申请公证的内容是从第三人与原告曾经共同设置的邮箱中获取,在设置该邮箱之初,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恶化,处在正常状态,故不存在第三人擅自侵犯原告隐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