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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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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小夫妻刚领证就离婚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部分获法院支持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制报
日期: 2013-08-09

阿军与芳芳通过亲戚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领了结婚证,但在筹备婚礼时两人发生争吵,最后以离婚告终。阿军的母亲遂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双方协商不成,阿军的母亲将芳芳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近日,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芳芳父母应返还阿军的母亲彩礼3万元。阿军的母亲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庭审中,原告阿军母亲诉称,自己儿子与被告女儿曾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因被告女儿提出要男方支付结婚彩礼,因此原告将5万元以转账形式存入芳芳妈妈的帐户。后原、被告子女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发生矛盾致感情破裂,目前已协议离婚。因被告拒绝退还上述彩礼,因此起诉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

芳芳父母则辩称,女方从未要求男方给付彩礼,自己女儿与原告儿子登记结婚后,双方曾共同生活约2个月,在举办婚礼之前双方产生矛盾,去年秋天的一天,自己女儿去原告家拿衣服时与原告方发生纠纷并报警。芳芳父母承认曾收到了原告方转账的5万元,但这是因为女儿之前做保险业务,没有银行账户,自己只是代收而已。自己已将5万元以现金交还原告之子,因此不同意再次返还。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男女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所涉的转账款5万元,虽然转账人与收款人并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该款的转移并非因为其他法律关系,其实质是原告家庭基于原、被告子女的婚事而赠与被告家庭的礼金,因此因原、被告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而产生的返还礼金纠纷也应在子女离婚后比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阿军与芳芳在婚后是否曾共同生活。原、被告在该问题上各执一词,对此法院认为,被告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子女曾共同生活,但从被告之女在双方关系破裂以后去原告家中拿衣物并与原告家人产生纠纷一节来看,不能排除原、被告子女曾共同生活的可能。而被告主张已在协议离婚时返还原告方5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被告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及婚姻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3万元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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