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将丈夫的43万元工伤补偿金送给女儿出国花用,如果这对夫妻关系融洽也本不是大事,但关键是这对夫妻已经闹到了分居的地步。于是丈夫起诉想要回这笔属于自己的巨款,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位丈夫的诉求。
1988年8月,张先生和周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 2000年6月张先生在工作中被电弧全身灼伤,经鉴定构成因工致残程度五级,住院治疗了5年之久。厂方支付了张先生工伤补偿金共计43.8万元。
张先生住院期间,家中事务全由妻子周女士打理。 2005年7月,张先生为了家庭和睦,从卡中取出30万元工伤残疾补偿金转入妻子账户中,第二年又取出13万元转入妻子账户,至此上述共计43万元一直在妻子银行账户中。
2011年3月,夫妻两人关系恶化,妻子携女儿离家,将家中所有现金、存款和贵重物品都带走了,从此两人分居至今。同年3月13日,妻子通过银行转账将100万元存入女儿的银行账户名下。
去年11月初,张先生见唤回妻子无望,便想要回属于自己的工伤补偿款,遂向法院起诉,认为43万元是自己的工伤补偿,属于婚内个人财产,要求妻子归还。
庭审中,被告周女士认为,原告获得的43万元补偿款并不都是专属于他一人的工伤补偿金,其中有30万元与原告的伤残没有任何关系,是补贴原、被告家庭的房贴。剩余的13万元中也只有部分是伤残补助金。而且原、被告曾经口头约定在女儿高中毕业后让其出国留学,所以原告才会将43万元转入了被告的账户让被告保管,用于女儿出国留学。 2011年3月,女儿的出国手续已经办好,急需费用,于是被告就按照和原告的约定,将这笔43万元加上被告自己的存款共计100万元一起转入了女儿的账户,属于已经赠与女儿,在2005年至2011年期间,原、被告仍然居住在一起,原告也从来没有向被告索要过这笔钱,因此不同意返还。
对此,原告张先生称从来没有和被告约定过将这笔钱给女儿留学,也不知道被告将100万元转入了女儿账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工伤补偿金于法有据。被告辩称原、被告间曾经达成口头协定43万元是原告同意赠与女儿出国所用,并无证据证明,且原告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3月分居至今,且被告在双方分居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将大笔现金转入女儿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伤补偿金由自己保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