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8年前前夫签署的借款合同,一张催讨14.5万元的银行缴费单,一段离婚前后的陈年往事勾起了64岁王阿婆的回忆。前夫黄舟已经辞世,许多事情也无从问知,现在女儿与自己相依为命,他的债由谁来还?
前夫离世 债务现形
王阿婆与黄舟共同生活了25年,家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大学。 2007年,因琐事争吵两人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居住房屋的权利人本是黄舟,离婚后房屋归王阿婆所有,黄舟放弃一切权利。黄舟的身体一直不好,在签署这份协议两年后,他因病去世。
6年后的今日,王阿婆照常收拾信件,一份银行的缴费单引起了王阿婆的注意,生怕被骗的王阿婆去银行了解情况,原来黄舟在8年前签署了一份银行借款合同在合同中他用居住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借款14.5万元。而借款的目的竟是购买同幢房屋,在签名栏中赫然写着自己的名字,但笔迹并不是自己的。
在另一份还款承诺书中也有王阿婆的字样签名及盖章,同样不是自己的笔迹。王阿婆为此被银行告上了法院,由于黄舟离世,女儿作为继承人也成为了被告。
厘清责任 无须还款
诉讼中银行出具了与黄舟签订的 《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借款期限自2004年11月至2019年11月,黄舟将自己和王阿婆的居住房出借,向银行借款14.5万元用于购买同幢房屋,合同还约定,如黄舟连续积欠贷款本息达90天以上,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并由黄舟偿还全部贷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
自此之后黄舟每月还贷,直到2007年离婚并且因病入院,黄舟开始逾期还贷,银行一直催告还款。至今黄舟尚欠银行本金12万元、利息3万余元,银行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依法对抵押物,即现在归王阿婆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房屋原为黄舟所有,然黄舟虚构买卖事实,向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本属于其所有的房屋,该行为属于骗贷,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基于无效行为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也属于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也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黄舟应将借款返还银行。因骗贷存在过错,造成银行的利息损失,黄舟应予赔偿。
其次,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中虽有王阿婆的字样签名及盖章,但王阿婆认为不是本人所签。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经释明,但银行与王阿婆均不愿对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中王阿婆的签名真伪提出鉴定申请。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中王阿婆字样的签名与王阿婆本人签名迥然不同,经肉眼即可分辨非同一人所签。而银行亦无证据证明黄舟借得款项是用于黄舟与王阿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需,故黄舟基于无效合同从银行处取得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阿婆无需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最后,对于小女儿是否应对黄舟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女儿作为继承人需承担黄舟生前债务的前提是其继承了黄舟的财产,且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黄舟和王阿婆在自愿离婚协议书对房屋作了处分,该房产归王阿婆所有。所以现在房产中并无女儿的财产份额,而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女儿继承了黄舟的其他财产,因此银行要求女儿承担黄舟生前债务的依据尚不充分。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银行要求母女还款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