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股权转让产生的债务,王某与老婆李某商定离婚,将家中房产、银行存款全部留给老婆李某,自己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姜某的合法债权得不到清偿,姜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定这对 “真”夫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是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0年9月24日,姜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材生物提取车间内部承包经营总股份的10%转让给姜某,转让价为30万元。签订协议后,姜某分别四次给王某汇款2万元、 6万元、 8万元、 14万元,共计30万元。王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并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给姜某的义务,却在2010年9月25日和老婆李某离婚,并签订 《自愿离婚协议书》,在第三条写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和房屋归女方所有;第四条写明无共同债务,如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则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欠姜某的债务是基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的,该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