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离婚时,庞先生放弃了所有财产,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如今,一无所有的庞先生后悔了,他赖在了原来的房子不肯搬走。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否有效?庞先生又能否要回原本的房产呢?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庞先生与李女士在1981年结婚,不久两人就有了爱的结晶。女儿降生后,小家庭却日渐不和。终于在2009年,双方协议离婚。在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前婚后财产都归李女士所有,庞先生自愿放弃。
虽然两人离婚了,但两人却并未就此分道扬镳。李女士告诉法院,当初离婚是因为庞先生有赌博的恶习。虽然后来她与庞先生已无夫妻关系,但自己念及旧情,还是让庞先生在原来的房子里居住。但庞先生却变本加厉,经常打骂自己。为此李女士曾让庞先生搬离,但庞先生却拒绝。
李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庞先生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
而庞先生则表示系争房屋原本就属于自己,自己并无赌博恶习,在李女士提议下双方进行了假离婚,目的是为了自己能办低保,向国家骗取低保金。他指出自身经济条件不好,不可能将自己的唯一财产即系争房产放弃给李女士;而且购买系争房屋时自己的父母也是主要出资人之一、自己女儿也出资了1万元,所以这套房屋是被告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离婚协议中归原告所有的“财产”其实并不包括系争房屋。庞先生还表示, 《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李女士本人所签,违反了国家有关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应为无效协议。对此,庞先生曾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 《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而未能得到支持,但这并不影响 《自愿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在庞先生看来,李女士藉此没有法律效力的 《自愿离婚协议书》主张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庞先生认为该份 《自愿离婚协议书》因未经李女士本人签名在形式上不合法,因目的是为骗取低保金假离婚在内容上不合法,因而协议本身无效。对此庞先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愿离婚协议书》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庞先生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能推翻离婚协议的有效签订与登记离婚的不争事实。因此法院认定, 《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被确认为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所以,庞先生自愿约定将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李女士所有,当然包括双方于婚后取得的系争房屋亦归李女士所有的意思。
最终,法院判令庞先生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李女士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