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光虽已进入了21世纪一个改革开放的全新时代,但仍有人受传统封建男权思想影响,希望自己死后妻子能为自己守寡。 2006年11月江苏无锡的赵志伟在遗嘱中就写下了 “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伟华所有”的条款。 2007年6月妻子刘逸澜再婚,这份特殊的遗嘱最终在2012年引发了侄子和婶婶间的遗产纠纷。对此,法院会做出怎样的裁决呢?
恋人同居十二载恩爱不是夫妻
1994春节前后,当年23岁的女青年,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刘逸澜与同乡赵志伟相恋了,爱情的火花很快蔓延。这年的5月,热恋中的赵志伟与刘逸澜开始了同居生活,过起了甜蜜的幸福家庭生活。这个时候的他们与赵志伟的父母一起居住在赵家的三间平房中。住房紧张,一对小夫妻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生活多有不便。
这样,到了次年二月,赵家人向邻居刘家辉买下了平房东面的三间二层楼房,但由于匆匆买房,并没有和刘家辉签订购房合同。同居后,由于赵志伟、刘逸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不愿意受婚姻的束缚,所以两人尽管吃住在一起很久了,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去领结婚证。两个人也没有生小孩,两人尽情体会二人世界的完美,感觉倒也不错。
时光荏苒,转眼十年过去了。2004年刘逸澜意外怀孕了,赵志伟觉得两人收入有限,根本没有能力养好孩子,便劝刘逸澜放弃生育小孩。后来两人协商一致后,刘逸澜做了人工流产。遗憾的是,这样一来,赵志伟今生就再也无法成为孩子的父亲了。
生离死别先领结婚证后立遗嘱
2005年前后,赵志伟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一检查不要紧,居然患上的是不治之症。赵志伟强忍痛苦,没有把自己患有绝症的消息告诉刘逸澜,悄悄地回家养病。一年后, 2006年,久缠病榻的赵志伟望着整日忙前忙后照顾自己的爱人刘逸澜,在预感自己时日无多时,内心感觉很是不舍。他很快考虑到一个问题,就是他虽然和刘逸澜一起同居生活了十二年,尽管虽然一直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但是由于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的关系在法律上还是不能被认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样刘逸澜和他彼此在法律上也没有夫妻的名份。为了能在自己死后让妻子的生活有所保障,赵志伟便在当年10月和刘逸澜一起到民政局匆匆领了一份迟来的结婚证。
从民政局回来后,赵志伟感觉自己的日子不多了,召集亲友邻居,到家来安排他的身后事。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赵志伟告诉亲友邻居,在他走后要善待刘逸澜,尽管没有生儿育女,但是现在她是他名正言顺的妻子。生离死别,赵志伟的话让刘逸澜热泪盈眶。刘逸澜想到热恋时两人想的是白头偕老,但是现实的不幸把两人的爱情美梦撕得粉碎。赵志伟继续说下去,说为了避免日后家人与刘逸澜在房产上产生纷争,赵志伟写下了遗嘱,并要求在场的亲友邻居签字为证。遗嘱载明:在他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妻子刘逸澜,西面三间平房也归她,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伟华所有。赵志伟立下遗嘱时,刘逸澜内心酸楚,由于当时丈夫还在世,说的却是死后的事,再加上遗嘱中把房产都留给了自己,刘逸澜对这份遗嘱在当时也没有提出什么异议。在场的亲友邻居们在唏嘘中签下了名字。
这份迟来的结婚证和这份遗嘱成了赵志伟送给爱人最后的爱情礼物。其后不久, 2006年12月4日赵志伟被病魔夺去了生命,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他热爱着的世界和亲人。
遗嘱埋“雷”再婚引发遗产纷争
由于赵志伟的母亲已于1994年8月去世,父亲也于2004年11月去世,赵志伟的遗产除妻子刘逸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外也就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了。
死了的人死了,活着的人生活还要继续。丈夫过世半年后, 2007年6月刘逸澜和新任丈夫潘奕霖再婚,两人婚后就生活居住在刘逸澜与前夫赵志伟以前生活的房子中。刘逸澜的想法是,她的再婚并非遗嘱中的 “嫁人”,依据农村习俗,出嫁从夫到丈夫家中生活才视为嫁人,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内,逢年过节也祭拜前夫,并没有违背前夫的遗嘱要求。 2007年10月,刘逸澜和潘奕霖还对三间平房进行修缮和墙面粉饰,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2008年4月刘逸澜生下可爱的宝贝女儿,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这年的7月刘逸澜潘奕霖在该平房内大摆宴席宴请亲朋,为女儿举办了隆重的“百日酒”。侄子赵伟华一家知晓婶婶已再婚,于是想要走这三间平房,理由是叔叔遗嘱中写的:“如妻子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其侄子赵伟华所有”。
刘逸澜则认为自己再婚并非改嫁,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得到遗嘱中的另一个受益人赵伟华的认同。争吵无果之下,双方对簿公堂。
在赵志伟遗书中提到的赵伟华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赵文远的儿子。在得知婶婶刘逸澜和潘奕霖再婚后,赵伟华认为其行为违背了赵志伟遗嘱要求,依照遗嘱上内容,三间平房应当归自己所有。至于遗嘱中提到的三间楼房,他认为是在赵志伟和刘逸澜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赵志伟的个人财产,在遗嘱中赵志伟说的是房屋使用权归刘逸澜,所有权是个人遗产。 2012年7月,侄子赵伟华持叔叔赵志伟的遗嘱,一纸诉状起诉到锡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巷9号三间平房及10号三间二层楼房归赵伟华所有。
对簿公堂法院审判遗产纠纷
锡山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2年9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刘逸澜辩称10号三间二层楼房,该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列入赵志伟遗产的份额应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妻子刘逸澜继承,故赵伟华无权分得该楼房的房产份额。赵志伟遗嘱的真实意思是其如在赵志伟病故后离开所居住的平房嫁到别处去,平房才归赵伟华所有。而在赵志伟病故后刘逸澜再婚后一直居住在该平房内,实际未离开该平房,且刘逸澜再婚后对该三间平房进行了翻造,在翻造平房及再婚结婚、养育女儿、摆女儿百日酒席等过程中,赵伟华从未提出过将平房归赵伟华所有,故赵伟华现主张平房归其所有已超过继承时效,请求驳回赵伟华的诉讼请求。
那么对于这起离奇的遗产纠纷案,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遗嘱违法限制婚姻自由无效
锡山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赵志伟亲笔书写遗书及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经数名见证人见证签名,就其居住的房产予以处分,故其书写的遗书为自书遗嘱。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赠。赵伟华系赵志伟之侄子,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诉讼主张基于遗赠法律关系而提出,故本案案由应为遗赠纠纷。赵伟华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主张涉及两处房产,即赵巷上9号三间平房与赵巷上10号三间二层楼房,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述两处房产是否应归赵伟华所有。
关于赵巷上10号三间二层楼房,因赵志伟书写的遗书中涉及遗赠的部分为赵巷上9号三间平房,而赵巷上10号三间二层楼房并未列入遗赠的范围,赵伟华也非赵志伟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形,故赵伟华要求判令赵巷上10号三间二层楼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巷上9号三间平房,因赵志伟所立遗嘱中就该处遗产的继承设定了约束内容,即 “如我妻刘逸澜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伟华所有”,该约束内容有违法律规定,故涉及遗赠的内容无效,赵伟华无受遗赠权,理由如下: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赵志伟去世后,刘逸澜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刘逸澜自行决定,如刘逸澜选择再婚也是人之常情,故赵志伟立下遗嘱但设定了约束内容,限制刘逸澜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赵志伟所立遗嘱中 “如我妻刘逸澜今后嫁人,三间平房归我侄子赵伟华所有”的内容应属无效,即赵伟华受遗赠的内容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赵志伟的遗赠行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赵志伟死亡后,刘逸澜与潘奕霖于2007年6月起在原刘逸澜与赵志伟共同生活的房屋中结婚、共同生活、修缮房屋,且于2008年7月生育女儿举办 “百日酒”,赵伟华作为遗书持有人并居住在同村,应当知道赵志伟遗产内容中其受遗赠的 “条件”成就,但赵伟华未举证证明其在 “条件”成就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亦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综上,赵伟华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3年1月30日锡山法院作出:驳回赵伟华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官点评
订立遗嘱也需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须在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否则遗嘱内容因有违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赵志伟立下遗嘱将房产交由刘逸澜继承,但设定了约束内容,即要求刘逸澜不再嫁人,显然系以财产为手段,以限制刘逸澜的婚姻自由为条件,而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本案所涉遗嘱中部分内容因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而无效,基于上述无效内容的遗赠,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