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这是当下中国众多父母的共识。为了提高孩子多方面的素质尤其是学习成绩,让孩子 “更高、更快、更强”,父母们使出浑身解数,花费巨金送孩子上重点学校、名牌学校甚至贵族学校,参加各种各样的文化和艺术培训、请老师补课等等。当父母离异后,孩子的这类费用该由谁承担呢?
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的黄叶飞在离婚后取得了儿子的抚养权,从小学到高中通过种种方式不惜血本培养自己的儿子,前后花费名牌高中借读费、补课费、学英语费以及与任课老师联络感情的费用达十多万元。当她要求前夫也就是孩子的父亲分担这些 “起跑线”费用的一半时,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近日,海安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因 “起跑线”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教育费,不受法律保护。
儿子上重点离异父拒绝承担借读费
1995年秋, 24岁的黄叶飞与同龄的李钟喜结良缘。 1996年5月20日,他们共同的儿子李谋深出生了,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新的喜悦。遗憾的是,随着岁月的推移,黄叶飞与李钟观念上的分歧越来越多,经常争执,互不相让,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最终到了不得不分手的地步。 2004年 3月 18日,黄叶飞与李钟以感情不和为由在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关于儿子李谋深抚养问题的约定是:将儿子李谋深交给女方抚养,男方承诺每月给付李谋深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800元,教育费及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数,由男、女方各承担50%,直到李谋深参加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为此。
黄叶飞与李钟离婚后,把全部希望寄托在了儿子李谋深身上,自己省吃俭用,而为儿子花钱连眼睛都不眨一下。为了让儿子上最好的学校、接受最好的教育,她主动积极地与班主任和主课任课老师联络,及时了解儿子在校动向,求得他们的格外关照。李谋深也很争气,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让黄叶飞在离婚后的寂寞生活中感到了无限的欣慰。
春去秋来,李谋深先后在海安县城的小学、初中就读,转眼已经初中毕业了。但在考高中时,李谋深不慎考砸了,没有能够考上当地最有名的学校,只考上一所普通高中。黄叶飞很不甘心就此让儿子上普通高中,认为只有让李谋深上重点高中才能有美好的未来。于是,黄叶飞多方托人,寻求儿子进入重点高中的途径。无奈儿子的中考分数与重点高中录取线差距太大,花钱也无法正式成为重点高中的一员。最终,黄叶飞通过学籍仍保留在原普通高中、在重点高中借读的方式将儿子送入了当地一所重点高中就读,为此花费借读费7万元。
李钟与黄叶飞离婚后,从未主动关心过儿子李谋深的学习和生活,更谈不上及时支付生活费了。但多年来黄叶飞为儿子花费甚巨,尤其这次除了7万元借读费外,为了让儿子及时跟上重点学校的学习进度,还花补课费1万元、学英语费用1.6万元,她确实有点不堪重负。拿着这份账单,黄叶飞找到前夫李钟,让他付一半的钱。但李钟表示,这些费用他不能认可,他最多掏儿子上普通高中的钱。黄叶飞十分气愤,儿子不是我一个人的,这个做父亲的怎么可以如此绝情?2012年8月28日,黄叶飞以儿子李谋深的名义起诉到海安县法院。
起诉上法院向父亲索要“起跑线”费用
李谋深在诉状中说: “我是黄叶飞与李钟的婚生子。黄叶飞与李钟协议离婚后,约定我随黄叶飞生活并抚育至参加工作为止,李钟每月支付我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800元,教育费及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数,男女方各半负担。但时至今日,李钟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义务。”
李谋深说: “现请求法院判令李钟立即给付我自2004年3月至2012年8月的抚养、教育费用合计223000元。其中: 2004年3月至2012年8月的生活费80000元;重点高中借读费35000元;每学期每位任课老师打招呼费用50000元;补课费50000元;学英语费用8000元。此外,李钟还必须给付自2012年9月起至我独立生活时止的抚育费每月1500元。
海安县法院于2012年10月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钟为自己分辩说,我与李谋深的母亲黄叶飞离婚后直接给过李谋深一些钱款,此外黄叶飞占据我父母的房屋并出租取得租金收益,这些款项可以直接冲抵抚养费。法官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据,李钟说自己没有保留这方面证据。法官告知李钟,他对自己的说法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法院难以认定。而且李谋深法定代理人黄叶飞是否占有其父母的房屋并取得收益,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
见以上辩解未被法官认可,李钟又抛出了诉讼时效说,声称只有2010年8月至李谋深起诉的2012年8月期间的相关费用未超过诉讼时效,其余的费用均不应得到支持。
闻此,法官指出:因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育费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尽管李谋深父母之间关于李钟给付李谋深抚育费的约定带有明确的财产内容,但由于抚育费的给付涉未成年人的生存,李钟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李谋深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因此对抚育费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李钟关于两年之前的抚育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眼睛一转,李钟又说,只能接受李谋深产生的普通教育费,不包含借读费和补课费、打招呼等不合理费用。另外, 2004年3月18日在离婚时约定的每月支付李谋深生活费800元并不低于本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李谋深要求今后的抚育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没有依据。
为了向李钟索要 “起跑线”等费用,黄叶飞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海安县海陵小学学杂费、代办费等收费收据复印件6份,可以证明2004年10月至2007年3月李谋深产生了学杂费、代办费等费用1215元。
2、海安县城南中学证明一份,可以证明李谋深自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在该校缴纳了各项费用10389元,其中书学费、校服费、医保费、中考报名费计2613元,伙食费7776元。
3、海安县教师进修学校高中学费收据复印件,证明李谋深被该校高中部录取,三年的学费为2940元。
法院认定上述三份证据中,除第2项中包含的伙食费7776元应当计入生活费外,其余6768元均可以确认为李谋深实际发生的教育费,应当由李钟按实支付二分之一,即3384元。
对于上述证据,法院作如下认证:
海安某中学捐资助学费收据的缴款人姓名并非李谋深,难以证明该证据与李谋深的支出存在关联性,同时该费用不属于普通教育费用支出,不属于受教育者必然会产生的教育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英语培训费收据未加盖培训机构印章,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该培训机构,亦无法确认李谋深是否在该机构接受了相关培训,相关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邮电通信发票的缴款人是黄禾丰,李谋深未举证证明李谋深与黄禾丰系同一人,或者李谋深经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曾用名为黄禾丰,该费用本院难以认定。
配眼镜票据中两份无姓名、一份已涂改,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法院不予认定。
存款凭证小票12份属于非正式票据,即使实际已产生,亦属于李谋深的生活费范畴,故法院认为不宜作为李谋深生活费以外的支出予以认定。
保险单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该费用不属于法定的抚育费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中必然会产生的费用,而是原告法定代理人选择的一种理财加保险两重收益方式,法院难以支持。
未协商一致“起跑线”费用法律难支持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钟与配偶黄叶飞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随母亲黄叶飞生活,李钟每月承付婚生子生活费、护理费800元,同时约定李钟按实负担50%的医疗费、教育费,直至李谋深参加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钟亦未举证证明约定的内容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李谋深要求李钟自2004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止,按约定每月承付生活费800元应当支持,李谋深此期间的生活费总计80800元,但李谋深仅主张 80000元,低于约定的数额,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李钟的利益,法院照准;另外,海安县海陵小学学杂费、代办费1215元,海安县城南中学的书学费、校服费、医保费、中考报名费2613元,海安县教师进修学校高中三年的学费2940元,合计6768元,是李谋深母亲与李钟离婚后李谋深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其中的二分之一3384元应当由李钟负担。李谋深主张的教育费中捐资助学费、补课费、打招呼费用等不符合相关法律及规定,应予剔除。
李谋深同时要求李钟支付从2012年9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抚育费,亦应予以支持,但支付标准应当参照同时期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6782元/年)确定。李谋深要求李钟今后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标准明显偏高,故李谋深的生活费标准仍以维持800元/月为宜。李谋深的教育费、医疗费可依法凭正式票据要求李钟负担二分之一。
2012年11月9日,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李钟给付李谋深自2004年3月起至2012年8月止的生活费80000元、教育费3384元,合计833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自2012年9月起至李谋深独立生活时止,李钟每月给付原告李谋深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李钟负担二分之一 (李钟于每年12月底前与李谋深结算一次当年的抚育费)。驳回李谋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