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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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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留下代书遗嘱 签名见证人却不在现场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制报
日期: 2013-07-19

代书遗嘱必须具有法定格式和两名见证人的签名,而沈老先生遗嘱上的见证人却被发现当时并不在现场,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据了解,沈老先生与妻子生有一子三女,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价值77万元,另有存款20万元在儿子处。 2012年6月17日, 80多岁的沈老先生病故后,其儿子拿出一份打印机打印的父亲遗嘱,内容为: “余行将百年,生平无憾事。又为官两袖清风,亦无巨额财产。唯留有产权房屋一间,计45.37平方。该产权房乃我与妻子共同共有。各占产权50%。我与其膝下育有一子三女。念大女儿及儿子在我偏瘫卧床期间,全心护理,日夜相伴。故将我名下房产赠与二人,以谢敬老赡养之恩。另凡我名下所得,也一并赠与二人。恐口无凭证,特立此嘱以明示。”落款处按有手印一枚,见证人处有刘女士、张女士签名并捺有手印。见证人兼代书人由王某签名并捺有手印。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3日。

没想到,这份代书遗嘱竟然引起一场家庭风波。去年8月初,沈老先生80多岁的妻子委托了律师将儿子与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丈夫的遗产。

庭审中,沈老先生的大女儿和儿子辩称他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应该根据遗嘱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为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儿子申请了遗嘱代书人王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

王某在法庭上称,其与被告原是同事, 2011年12月,他到医院看望沈老,沈老告诉他,他的妻子动手打了他,还要求离婚,因此自己想要写遗嘱。之后王某到住处找人打印了遗嘱,去年大年初五,王某把打印好的遗嘱给沈老签字,当时还有福利院的护理员刘某在场,沈老因生病无法写字,就按了手印,并未签名,遗嘱上的另一位见证人张某当时不在现场,遗嘱落款处日期2012年1月3日系打印时的日期。

刘某到庭称,她知道沈老订立遗嘱的事情,年初五那天,沈老在遗嘱上用笔签过名,并用左手拇指盖过手印,但当时张某并未签字。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的证人之一刘某作证时称,沈老在遗嘱上签名并按过手印,但根据被告出示的遗嘱来看,该份遗嘱上并未有沈老签名,因此刘某的陈述明显与遗嘱相矛盾。而且遗嘱落款日期2012年1月3日是打印日期,非遗嘱签订日期,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由代书人注明落款日期的规定。另根据两名证人的陈述,遗嘱中另一见证人张某当时并未在现场,而遗嘱见证人处却有其签名,也不符合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

法院遂判决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鉴于另外两名女儿表示将自己的份额赠予母亲,在儿子处的20万元除去办理丧事费用后还剩14万元,因此原告占遗产份额为80%,大女儿和儿子各占10%。

胡珺律师意见: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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