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患难之处见真情”,可惜不是每对夫妻都能做到。妻子发现丈夫患有乙肝以后,竟弃家庭于不顾,绝情出走5年。丈夫无奈之下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1月29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 (男)诉被告赖某离婚一案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小胜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按194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
经审理查明, 2000年原告在广东揭阳务工时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 2002年底被告按农村习俗 “归门”,婚后感情还好,于2004年11月8日生育一男孩小胜。 2006年2月6日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
2007年原告经检查发现患有乙肝,花去不少医疗费,被告以此为由要求离婚。2008年2月被告独自离家出走至今,经原告多次打听寻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 2008年2月在原告查出患有乙肝后,被告便弃家庭于不顾离家出走至今已有4年,期间也从未回家或寄钱给原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可见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可言,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胡珺律师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