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小刘有生理性障碍导致妻子小茜不能怀孕,为了实现做妈妈的梦想,小茜与上司发生关系生下儿子强强,强强两岁时,小刘和小茜协议离婚,强强的爷爷奶奶舍不得强强,将强强留下抚养,两年后小刘拿着亲子鉴定告诉自己的父母,强强不是刘家骨血。小刘不想再抚养强强,将小茜告上了法院,要求小茜将孩子带回抚养,并返还抚养费19万元,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孩子随小茜生活,小茜应返还小刘抚养费9万元,并赔偿小刘2万元。
小刘和小茜结婚几年一直没有孩子,医生诊断小刘患有生理性疾病。为了有个孩子,小茜跟上司发生关系并生下儿子强强。强强的出生让小刘的父母开心不已,自强强出生后,老两口就将孩子带在身边,悉心照顾强强的生活起居。可惜两年后小刘和小茜的感情走到尽头,准备离婚。
小刘的父母舍不得强强,经过协商,小刘、小茜、小刘的父母共同签订了一份四方抚养协议,约定强强的监护权归小茜,但由小刘的父母实际抚养。此后,小刘和小茜办理了离婚手续。
没想到,两年后小刘却突然将小茜告上了法庭,原来小刘跟强强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强强不是自己的儿子。
庭审中,小刘诉称,小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下一子,此事原告全然不知,现已获知孩子的身份,要求小茜将孩子带回抚养;要求小茜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返还孩子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19万元。
小茜辩称,孩子确实是她与别人生育,但这是夫妻协商采取的办法,且事后孩子生父还为此事上门寻衅,小刘对此是完全明知的。由于小刘父母自幼抚养孩子产生感情才会签订四方抚养协议,孩子实际随原告父母生活是应老人的要求和约定,与被告无关;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孩子自出生后的全部开支均由被告和原告父母共同负担,不同意返还原告抚养费。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小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了非婚生子,主观上欠缺对婚姻责任的认识,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小茜主张生育前与丈夫经过协商,并无证据证明。而小刘提供的其与孩子生父之间的争执证据,分析争执双方以往的生活经历和陌生的交往过程,从侧面可以表明他在妻子生育后已经知晓孩子的身世,在原、被告协议离婚之时所作的财产等分配情况可以看出并未由于孩子的身世而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应认定小刘对小茜婚外生子的行为已经了解并给予谅解。由此可减轻小茜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孩子的血缘关系已经证明其与小刘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孩子应随小茜生活,小刘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小茜应予返还。
同时,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抚养协议,其基础是孩子是小刘的亲生子女。在合同各方并不明确事实基础的情况下所达成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小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