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伯去世,单位补发了抚恤金及丧葬费。这笔款项该归谁所有,继母与三个继子女产生纷争。近日,法院判决,继母适当多分抚恤金,剩余的由继子女平分,丧葬费由料理老伯后事的继子获得。【案情回放】 1995年6月,张老伯与王阿姨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再婚时张老伯的三个子女张生、张梅、张兰均已成年。2008年4月,张老伯立下遗嘱:其名下遗产全部由三个子女继承,王阿姨确认自愿放弃对张老伯遗产的继承权。 2010年2月,张老伯去世。张老伯生前所属单位给予一次性抚恤金共计63810元,其中丧葬费600元。张老伯的身后事宜均由张生料理。事后,在张老伯抚恤金分配问题上,张家三子女与王阿姨产生分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平分抚恤金。 王阿姨辩称,张家三子女平时对张老伯照顾很少,张老伯去世前几次病重住院都是她在照顾,双方再婚15年感情深厚。张老伯去世后,其遗产都留给了三个子女,现自己多病且还要养老,故要求抚恤金全部归她所有。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张生、张梅、张兰各得13695.5元,王阿姨得22123.5元,丧葬费600元归张生所有。【以案说法】 问:抚恤金是否属张老伯遗产? 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系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并非死者遗产。因此,遗孀王阿姨对此享有财产权利。 问:抚恤金应该如何分割? 答:张老伯的子女和妻子对其抚恤金具有同等权利,但考虑到王阿姨年事已高,且张老伯在遗愿中也要求三子女善待继母,故在具体分割时,应酌情予以照顾。 问:如何确定丧葬费的归属? 答:张老伯的后事系张生料理,故丧葬费应归其所有。【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