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红颜一笑,头脑发热的丈夫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下的66万元巨款送给了“小三”,深受委屈的妻子胡某愤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这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在五日内将66万元返还原告胡某。
原告胡某与杨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后共同投资经营公司,2011年5月,杨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朱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11月8日,杨某通过其弟杨某某在招商银行的账号转账66万元到朱某账号上。原告认为,丈夫杨某背着原告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朱某,属无权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朱某所得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返还现金66万元。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杨某背着原告将66万元现金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朱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朱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行为,依法应予返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