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妻子索要劳务补偿丈夫终撤诉
17年前阿明和阿芳“裸婚”,经过多年奋斗,阿明事业有成,但两人的感情却出现危机。阿明三次到法院要求离婚,称婚姻早已名存实亡。阿芳不同意,称发现阿明有外遇,但她愿意继续维持婚姻。阿芳在法庭上希望丈夫珍惜十多年的感情,也希望“儿子依赖和仰赖的父母都能够真正让他感到幸福和自豪,让他了解什么是真正的爱情”。
但阿芳同时要求法院判令阿明每天花2个小时照料家庭,以前未履行的家庭义务以每天2小时计付代偿家庭劳务费,1997年至2011年共计15年,总共10950个小时,以其时薪的1/5计,每小时200元,共计21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阿明三次到法院提出离婚以证明其感情破裂,但两人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根据婚姻法规定,提出离婚诉讼的次数不是衡量感情破裂与否的标准。阿明在事业有成后,认为妻子与其不般配并提出离婚,其没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反而继续恶化两人关系。但阿芳表示仍然爱着丈夫,愿意继续维持,可见两人感情尚未彻底破灭,考虑到孩子成长,法院不判准离婚。阿明继续上诉,但最终撤诉。
■法官答疑
净身出户或都不足弥补女方
“法院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离婚案件。”一位经验丰富的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新形势下如何更好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已然成为一门值得思考的课题。法官认为,若丈夫有外遇,女方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及时判离婚。若是男方另结新欢要离婚的,女方愿意原谅求和的,原则上尊重女方的意见,法院尽力调解和好。
本案暴露出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日益复杂,表现形式日趋多样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主要体现为物,比如房屋;无形财产主要体现为权利,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利益,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这些是现代社会增强个人竞争力,改善境况的重要“财产”。但因为家庭状况、家务劳动等情况,往往不允许夫妻双方同时深造,多数是男方获得机会。所以,夫妻财产因资助一方随之消耗转化成了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
法官认为,男方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如果家里的有形财产已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女方,也远不能使女方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女方处于弱势,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因为“深造”方已经把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继续利益,而“牺牲方”却一无所有。离婚案中应以公平原则为指导,将家庭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对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