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王先生私自将父母骨灰海葬,导致自己无法祭奠,王先生的三个兄妹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王先生赔偿三个兄妹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的判决。
2005年10月22日,王先生将父母骨灰海葬。2012年7月,王先生的三个兄妹得知上述情况后,诉至一审法院称,父母生前未对骨灰处理留有遗嘱,后王先生保管父母骨灰。2012年6月27日,得知王先生已将父母骨灰进行海葬。王先生私自处理父母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三兄妹的祭奠权,造成精神痛苦,故要求王先生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王先生辩称,父母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要求将骨灰进行海葬。2005年5月20日,自己曾在家庭会议上告知三个兄妹关于海葬一事。三人未提出异议。2005年10月初,自己再次电话通知三人共同参加海葬仪式,三人因故未能参加。同年10月22日,自己将父母骨灰海葬。骨灰海葬属父母遗愿,自己已将海葬一事告知三人,三人并未提出异议。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且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三人的人格权,故不同意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有义务通知三兄妹参加海葬仪式。王先生虽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使三人错过参与父母殡葬仪式的机会,给三人造成精神损害。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