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判令一少年代父偿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1999年3月,被告之父朱某向其好友陈某借款1.2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双方约定:朱某于当年9月底将借款归还。孰料,当年5月,朱某因病去世。朱某之子继承其父留下的一套住房,并将其变卖,得款8万元。由于朱某之子尚未成年,陈某得知此事后,便多次找到孩子的母亲、即朱某的前妻追要借款。但朱某的前妻坚持认为,自己早在1998年6月便与丈夫朱某离婚,此债务与其母子无关,不同意还钱。陈某无奈之下,遂将朱某之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之父朱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朱某去世后,其债务应在其遗产范围内清还。经确认,朱某遗产范围为2.5万元。法庭据此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2万元,诉讼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