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子包某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随后死者家属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等费用数十万元。包某妻子在拿到赔偿款之后,仅给了包某父母五万元,其余款项由其保管,包某父母多次索要无果,无耐诉诸法律。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包某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务工期间,于2011年5月在该公司的工地作业时,因意外事故死亡。当月,包某父母及妻子作为死者包某亲属代表,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数十万元,作为死者包某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社会保险费等所有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社保费用等。此后,包某妻子(被告)具体操办了包某的丧葬事宜,另给付包某父母(两原告)50000元,其余款项由其保管。2012年2月,被告改嫁他人。因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其余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包某因工死亡之后,其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请求分配因包某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两原告与被告及包某的两个儿子均系死者直系亲属,对死亡赔偿金享有分配请求权。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一种物质补偿,不属于具有抚慰性质的精神补偿。分配该赔偿款,在扣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后,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两原告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另外还有三个成年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被告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子女,故分配该笔死亡赔偿金的时候应适当照顾被告及其子女。被告占有的应属于两原告的部分,依法应当返还。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返还两原告享有分配的死亡赔偿金。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