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婚姻双方都没必要惊慌失措。 ”1月31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一萍说。半年来,由于担心权益得不到保障,黎某一直要求在房产证加上她的名字,导致夫妻不和情绪对立,最终导致闹上法庭结束婚姻。
黎某与徐某2004年步入婚姻殿堂,生有一女,生活安稳。2005年,男方的父母拿出9万元作为首付(总房价23万元),以徐某个人名义在青云谱区广州路附近购得一处房产。房屋按揭贷款后,徐某的父亲为减轻小两口的压力,偿还了绝大部分贷款。目前,这套房屋市值已达70万元左右。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一些报道说新规定会让女方吃亏,黎某想到自家房子是丈夫父母购买的,如果婚姻有变她会“一无所有”。她越想越可怕,于是以自己是嫁到南昌为由,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徐某认为没必要,说“反正以后房子都是留给孩子的,没必要加上你的名字”。而黎某则坚持认为,丈夫应当加上自己的名字,让她有安全感。双方对立情绪越积越浓,导致矛盾不断激化,最后黎某一纸诉状要求离婚。
陈一萍法官审理认为,黎某与徐冰虽然是自由恋爱,但在婚后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感情,因房子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随母亲黎某共同生活。至于双方争议的房产,根据相关法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因此,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徐某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由于婚后共同还贷了一小部分,同时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最终判定争议房屋归徐某所有,徐某支付黎某房屋补偿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