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交易也越来越频繁。在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中,母亲将自住房产卖给了儿子却又将儿子告上了法庭,究其原因,竟然是儿子利用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母亲不识字的弱点,蒙骗她签了买卖合同。日前,法院依法判处该买卖合同无效。
家住徐汇区的李阿姨与郭老先生是一对夫妇,都已年近八旬,膝下有多名子女。去年,当二老准备处置自己房产的时候,却发现本该登记在李阿姨名下的房屋不知为何产权人竟然变成了自己的大儿子。后来他们发现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来早在2005年的时候,大儿子就利用母亲不识字这一点,私自与母亲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作价18万后把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对于这18万元,老两口也从来未曾见过。二老得知事实后大为生气,并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两位老人认为,儿子以虚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李阿姨名下。
对此,大儿子却辩称系争的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房屋的使用权只是以母亲的名义登记产权,实际是自己花费4万元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另外,购买公有住房的费用也是他出资的。他还称当时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父亲也在场。然而,父亲当庭予以否认。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郭老先生和李阿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郭老先生也应为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之一。此外,李阿姨长期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被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支持了二老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