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咨询电话: 13636542941
地址: 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地图路线

沪盈观察
点击分享

九十岁老妪状告四子女讨要赡养费 法院判决子女每月各给付250元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3-01-16

家住彭浦新村的90岁老妪徐某,因患糖尿病、高血压、脂肪肝、血小板减少、胆结石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入住养老院。现徐某以养老金收入不能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为由,状告所有子女,要求共同支付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自理部分的医疗费、营养费、看病的交通费以及自2012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300元,并均等分担其今后自理部分的医疗费。昨日,闸北法院做出判决, 4子女各一次性给付徐某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7月期间自理部分医疗费、营养费、看病交通费共计1227.20元; 4子女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月各给付徐某赡养费250元;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中,两个女儿认为,同意由四个子女均等分担母亲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7月期间自理部分医疗费、营养费及看病交通费;同意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月给付母亲赡养费,但赡养费的数额要求四个子女均等。

法院认为,四被告是原告所生子女,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因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而于2011年10月28日入住养老院,原告入住养老院后,原告每月养老金除了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外,已无力再支付自理部分的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分担原告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7月入住养老院期间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27日的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在该期间的养老金收入扣除上述费用后,尚能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需要,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并无不妥,可予采纳,但四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因原告已经要求四被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故原告再要求四被告承担原告2012年8月1日之后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沪盈家事

沪盈家事团队(以下简称“沪盈”)是由胡珺律师创办的专注于婚姻、继承及财富保护和传承的高端家事法律服务团队。

沪盈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团队。创办律师均拥有十年以上的家事法律服务经验,团队律师均毕业于政法名校并拥有硕士学位。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使得我们不仅能够在离婚诉讼、继承诉讼、分家析产、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家事诉讼领域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代理服务,我们还能够融合法律、信托、保险、金融、房产、移民、税务等各领域的知识,为客户提供财富保护和传承等非诉讼服务。既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也能够给客户提供综合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沪盈为数百位客户提供了优质的家事法律服务。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其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外国友人、外籍华人、各领域知名人士。沪盈建立了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

婚姻情感咨询,欢迎关注她

沪盈家事微信公众号:hunyin64

沪盈家事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号
版权所有 上海婚姻律师网-沪盈家事律师团队
沪ICP备09011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