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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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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钢铁大亨”杜双华离婚案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 2013-01-04

根据目前公开资料显示:杜双华与宋雅红都是北京户籍,而且衡水中院原审卷宗中并没有有关宋雅红下落不明的证据,也未发现杜双华在衡水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并不具有管辖权。

“钢铁大亨”杜双华与结发妻子宋雅红悬而未决的离婚案,曾经一度引发人们的关注和热议。近日有媒体报道,该案或将和解。而宋雅红的代理律师则对媒体表示:“衡水中院2001年那份对杜双华与宋雅红的离婚裁决书疑点重重,我坚持认为衡水中院2001年的离婚判决无效。”

那么,这起离婚案从法律角度看存在哪些疑点和问题呢?先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该案:

2010年9月20日,宋雅红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遭驳回。也正是在那时宋雅红才惊悉,原来自己十年前已经 “被离婚”:早在2001年2月,杜双华已在河北省衡水市中院起诉离婚。当年7月28日,杜双华与宋雅红的离婚判决正式生效,两个儿子被判给了杜双华,宋雅红仅仅获得了北京的一套住房及一辆桑塔纳轿车。而杜双华在2008年就以350亿人民币的财富荣登胡润富豪榜的榜眼。

本案中,让广大法律工作者一头雾水的是:为什么杜双华十年前能够在河北衡水起诉离婚?为什么衡水中院能够受理此案?为什么法院竟然没有通知宋雅红到庭就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

笔者就以上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此案中衡水中院具有管辖权吗?根据目前公开资料显示:杜双华与宋雅红都是北京户籍,而且衡水中院原审卷宗中并没有有关宋雅红下落不明的证据,也未发现杜双华在衡水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并不具有管辖权,衡水中院根本不应受理该案。

其次,根据宋雅红代理律师的陈述,法院公告开庭的日期与实际开庭日期不符,这样的事实明显与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相违背。上述诸多疑点让我们有理由对衡水法院就该案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并进而得出该法院不具备受理该案的法理和事实依据的结论。

再次,此案中衡水中院的判决符合程序吗?法院在有证据受理的情况下,也需要通知当事人前来应诉,这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环节。根据现行法律,衡水中院应当先向宋雅红的常住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送达传票,只有送达不能,才能采用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而本案中原审法院未经向宋雅红传票传唤开庭,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况且,根据宋雅红代理律师的讲述,宋雅红手机号自1997年来一直没有变更,法院不可能联系不到宋雅红。

最后,经过宋雅红等人的申诉, 2010年10月份,衡水中院仅通过裁定的方式对2010年判决的错误部分一一作了改正,并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这些疑点与波折,难免让公众疑窦重生。

目前二人的离婚诉讼尚未审结,但因其有可能成为中国 “最昂贵”的离婚案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就这起案件来说,由于之前的“被离婚”充满疑点,因此它不光是杜双华个人的事,而应成为法律人共同关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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