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下岗后无生活来源,后虽然找到了一份工作,但经济收入仍不宽裕,此时年仅9岁的儿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204万元天价抚养费,且要求一次性付清。
12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张国进给付原告刘成2005年1月至2012年9月的抚养费共计27900元;被告张国进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从2012年10月起至原告满十八周岁止。
刘成的母亲刘芬与父亲张国进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11月28日刘成出生。2004年11月29日,刘成1岁时父母因性格不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生育的男孩刘成由女方刘芬抚养,不需男方张国进承担任何费用。
自刘成的母亲刘芬与父亲张国进离婚后,刘成一直随母亲刘芬生活,由母亲抚养,父亲张国进未承担小孩任何抚养费。由于刘成母亲一人抚养小孩,且自身无经济来源,故刘成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父亲张国进每月支付给刘成抚养费10000元,从200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刘成18周岁止总计2040000元,必须一次性付清。
据悉,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张国进无工作,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每月失业保险金为270元。2008年进入南昌市某公司工作,进入该公司时工资是700元左右,自2011年定薪定岗工资调整为1600元左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0元,并要求一次性给付,该诉讼请求明显过高,被告也无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法院不予支持。故此,原告2005年1月至原告起诉时的抚养费,法院依据江西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工资收入、原告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总金额为27900元。对于起诉后的抚养费,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现有工资收入,确定为每月600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