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父亲私自将母亲名下的房产变更到弟弟名下,直至新农村改造,女儿才发现这一事实。父亲的这一举动,引起女儿的强烈不满,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12月5日,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发生在父女、姐弟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使得矛盾激化的家庭重归平静。
被继承人于1998年10月23日病故,生前在村里有名下住房5间。因原告父亲户口不在本村,2008年8月13日,原告父亲将被继承人名下的住房申请变更为原告弟弟名下,直至2010年新农村改造原告才得知此事。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女儿将父亲和弟弟告上法庭。原告要求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建筑物的面积进行分割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其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本案所争议的房产系被继承人与被告(父亲)共同所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被告(父亲)个人财产,另外二分之一属被继承人遗产。故依法判决原告及被告(弟弟)各继承取得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权,被告(父亲)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得和继承取得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权。因涉及的财产属不动产,不宜分割,由原、被告按上述份额共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