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方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孙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方某拒不还款,孙某将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方某意外死亡,孙某遂将被告变更为方某的前妻杨某、方某的父母以及儿子方某某,要求四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方某生前与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方某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100000元的义务。现方某已意外死亡,方某某、方父、方母系方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杨某与方某已离婚,杨某并非方某的法定继承人,杨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方某某、方父、方母在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方某生前借款100000元。
法官点评: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孙某主张方某所欠借款100000元,有方某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方某某、方父、方母也认可属于方某本人债务,方某某、方父、方母继承了方某的遗产,故理应在继承方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方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