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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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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婚姻登记公章 转让与前妻共有土地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2-25

文昌一男子,为了卖掉与前妻的共有土地,竟然伪造民政公章,代签妻子的名字,将土地转让给亲属。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此案,被告人王某卫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获刑一年。

王某卫今年44岁,家住文昌市,大专文化的他,原来在海口市某物业公司任职。因为想独自转卖夫妻共有土地,王某卫选择了伪造公章。

经查,2006年5月上旬,王某卫为卖掉文昌市迈号墟一处与前妻钟某共有的面积为152.5平方米的土地,私自修改离婚协议书内容,并到海口市南大桥下找到一名刻印章的男子(另案处理),仿照原离婚协议书上的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用章,伪造了一枚假公章,将假公章盖在修改后的离婚协议上,并签上了前妻钟某的姓名。

2006年5月9日,王某卫持盖有伪造公章的离婚协议书及其他资料,与自己的堂哥王某签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2.2万元将与前妻共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

随后,其携带该合同到文昌市公证处骗取内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的公证书。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王某卫2011年10月被刑拘,后被取保候审,今年8月被依法收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卫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王某卫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卫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王某卫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他是初犯,且没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其缓刑。

海口中院认为,王某卫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

日前,海口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律师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一方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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