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名老人三次结婚又三次离婚,分别与两个妻子生下五个子女。老人去世前留下遗嘱欲将房产留给唯一的儿子,引来第二任妻子与四个女儿的不满,一场房产争夺战持续了一年多。
1930年出生的刘海与第一任妻子王凤育有一子二女,长女刘云、次女刘美和儿子刘刚。1964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同年刘海与邓文再婚,又生下两个女儿。<A style="BORDER-BOTTOM: rgb(7,129,199) 1px dotted; COLOR: rgb(0,0,153); FONT-SIZE: 14px" href="http://www.hunyin64.com/admin/add_art.aspx#" target=_blank _xhe_href="#" ?>1975年12月,刘海与邓文离婚后,1982年与丁莲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1976年3月,刘海购买了位于槐荫区的三间房屋,又在宅基地上自建两间房。1987年2月,刘海取得了房产证,丁莲为共有人。1987年4月,刘海与丁莲协议离婚。
第三次离婚后,刘海没有再结婚,和儿子刘刚一家一起住在五间房里。2010年,房屋面临拆迁,要换发新的房产证重新确定所有权,因当初房产证上登记丁莲为共有人,刘海将丁莲起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根据离婚时的约定,除电视机、缝纫机等归丁莲,其它均归刘海所有,2011年3月7日,法院判决确认五间房产为刘海的个人合法房产。
去世之前,刘海决定将五间房子留给儿子刘刚,此前老人曾两次立下遗嘱要将财产平分给几个子女。2011年5月30日,卧病在床的刘海找来两名见证人,写下一份代书遗嘱,称去世后由刘刚一人继承房产,之前所立遗嘱都不认可。2011年8月,老人去世。刘刚准备拿着老人的遗嘱继承房产时,遭遇父亲第二任妻子邓文和其他子女的抗议,几个女儿声称此前从未见过遗嘱,也没有听老人说过遗嘱内容,对遗嘱真实性表示怀疑。邓文更称北屋三间房实际上是1974年刘海还没与她离婚时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北屋三间房的一半房产。
2011年11月,刘刚将自己同父同母的两个姐姐、同父异母的两个妹妹及曾经的继母邓文告上法庭。法院初审判决,五间房屋归刘刚所有,邓文等上诉要求改判,因提供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2年11月19日,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遗嘱真实有效,五间房屋为刘刚所有。这场持续一年多的房产争夺战最终停歇。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分析认为,虽然配偶和子女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如果留下遗嘱,且遗嘱真实有效,就应该按照遗嘱内容处分遗产。有效遗嘱须满足几个要件:遗嘱人必须是神志清醒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财产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同时不得取消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刘海给刘刚的遗嘱满足各种要件,为有效遗嘱,因此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