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男子病故后留下百万元遗产和一张写给姐姐的9万元的“借条说明”,但继承人不愿承认这笔债务。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该债务由死者的老父亲、妻子和继女各承担3万元,并负连带责任。
2011年7月,王女士的弟弟去世,留下百万元遗产,但弟弟在2002年曾经向她借过18万元钱,至今只还了9万元,于是王女士向弟媳催要,不料竟遭到拒绝。今年5月,王女士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认为父亲和弟媳以及继侄女三人继承了弟弟的遗产,理应由三人共同偿还弟弟所欠的债务9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说,2000年底,原告夫妇拿到单位的工龄买断款约24万元,单位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原告夫妇的,当时银行卡并未普及,且原告也准备用该笔现金投资房产,所以24万元买断款一直放在家里。 2002年,弟弟公司要集资,有30%的年利,于是就给了弟弟18万元现金,约定按年利10%支付利息。当时弟弟并未出具借条。 2007年左右,弟弟怀疑罹患肺癌,后查实并无此疾病,但原告为了借款得到妥善归还,才要求弟弟写了借条说明。其实弟弟只还了8万元,因为原告女儿结婚时,弟弟拿了1万元来作为礼金,但原告主动将这1万元作为归还的借款算入总账。
80多岁的老父亲相信女儿的话是真实的,主张由儿媳承担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再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而弟媳认为,该笔借款根本不存在。对借条上的签名是否为亡夫所签,内容是否为亡夫所写以及借条形成的时间均有异议。并认为以亡夫的为人及资金状况不可能留有债务未清偿。原告在死者生前没有主张过还款也有违常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认定该笔借款真实存在。原告自愿免除1万元债务,可予准许。关于诉讼时效,借条说明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讨要借款,所以原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三名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上述借款。该笔借款发生于被告与死者结婚之前,应认定为死者的个人债务,三名被告既然已经继承了遗产,理应由三名被告各共同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