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张某的丈夫李某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2011年1月4日,经张某申请,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宣告李某死亡。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张某的公婆将张某及张某的儿子小华起诉至惠农区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留的财产,并依法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同时要求张某清偿李某所欠债务2.03万元。
张某的公婆称,儿子李某离家出走后,张某便将家中的摩托车、电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全部拉走,另外,李某婚前向父母借款2.03万元也一直未还。在李某被宣告死亡后,李某所在单位发放了丧葬费、抚恤金共计6.5万多元,张某虽然答应与二人平均分割上述款项,但其将钱领走后却全部据为己有。无奈之下,二人才将张某及孙子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首先应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一半应归张某所有,另一半则属于李某的遗产。父母、妻子和孩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但是考虑到张某已将全部财产拿走,且张某已使用多年,因此这些财产归张某和小华所有,由张某给予公婆一定补偿。李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4人均有权分割,由于小华尚未成年,并且由张某进行抚养,二人应适当多分。李某父母要求张某偿还借款2.03万元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遗留的家庭生活用品归张某和小华所有,由张某支付公婆2000元;李某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其父母各分得1.5万元,张某和小华各分得1.7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