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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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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引发遗产争夺战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2-18

随着城市扩建,大量征地补偿款纠纷出现了。12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征地补偿款的继承请求。

今年3月,石河子市的征地补偿款按户分到了当地村民手中,村民王传的妻子晓娟和儿子王明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富翁”。这让没拿到钱的王飞、吴华、张玉看不过眼,凭什么妈妈的征地补偿款他们能拿走?于是三人将大嫂晓娟、侄子王明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妈妈的征地补偿款。

这还得从他们的“妈妈”——郑婆婆的12亩地说起。郑婆婆一生结了3次婚,共生育了4个孩子,与第一任丈夫王明生育一子王某和一女王飞。后面两次婚姻生育了吴华和张玉。1999年,石河子市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王传为户主的承包户(王传、郑婆婆、晓娟、王明4人)承包土地48亩,每人名下平均12亩地,承包期30年。2003年12月,郑婆婆去世。2005年3月,王传也去世了。此后,以王传为户主的承包户土地由妻子晓娟和儿子王明耕种。去年,48亩土地被征用,共得到征地补偿款168万元。

原告方认为,土地被征用,郑婆婆的12亩地共获补偿42万元,其所得的征地补偿款系承包收益,应该属被继承人遗产,所以应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村子里也有类似的情形,都是由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的。

法院进行了调解,可原、被告各持己见。那郑婆婆的42万元补偿款是不是遗产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王建忠法官说,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因而,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

因此,本案讼争的款项依法不属于郑婆婆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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