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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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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 私生子争遗产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2-18

丈夫周某未留遗嘱就突然去世,妻子李女士和两个孩子共同起诉,要求继承他在北京某装饰公司的640万元股权。谁知此时周某的婚外情人赵女士及其儿子出现在李女士一家三口面前,要求继承部分遗产。记者昨天获悉,由于李女士认可丈夫私生子的法律地位,同意将丈夫在公司的八分之一股权给他,故通州法院判决李女士和两个孩子总共继承周某的560万元股权。

周某和李女士婚后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北京某装饰公司,该公司几经变化,后确认股东为周某和另一个投资人黄某,周某持有640万元的股权。2010年5月,周某突然病故。为了确认自己的股权,李女士和两个孩子共同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装饰公司认为,包括该股权在内的法定继承纠纷尚在海淀法院审理过程中,在周某到底有几个合法继承人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此案无法继续审理下去,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审理此案。

该公司答辩中所称的继承纠纷涉及周某生前的一段婚外情。原来,周某和赵女士在1997年9月相识后不久便互生情愫,次年1月同居并于2001年6月生下了一个儿子。周某未留遗嘱突然离世也让赵女士措手不及。赵女士说,周某临去世前才告诉她自己有家室,除了在北京有多套房产,在装饰公司还持有640万元股权。

知道李某和子女起诉后,她立刻也以孩子的名义,将李女士及其两个子女告到海淀法院,要求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财产,并与李某及其两个子女争夺公司股权。随后赵女士又向通州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中止审理李某及其子女提起的股权确认之诉。对此,李女士表示,她和两个孩子同意在被告公司中预留出丈夫的私生子按法律规定可能继承的份额。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某装饰公司,故周某持有的股权64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两个子女作为周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相应份额。因赵女士之子以其系周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由,向海淀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继承周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八分之一,李某及其两个子女主张持有八分之七股权即560万元,法院不持异议。据此,法院判决确认李女士为北京某装饰公司股东并持有400万元的股权、其子女分别持有公司80万元的股权。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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