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打印出来的遗嘱,上面虽然有被继承人的签名,却不符合自书遗嘱构成要件,依然是份无效遗嘱。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法院最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
故事:
老赵生有一女二子,去世前,为了处理好身后事,老赵专门立下了份遗嘱。遗嘱内容为,他自己年老久病,大儿子和媳妇长期随他居住,10年来一直照顾他和老伴;百年之后,他愿将现有的住房一套及其他财产由大儿子和儿媳妇继承,因为房子集资时他们夫妇出了大部分钱。老赵打印出遗嘱,自己在上面签名并捺指印,并注明日期。该份遗嘱一直由大儿子小赵收藏。
今年初老赵因病去世。因为继承问题,小赵兄妹之间产生分歧。小赵将弟弟和妹妹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
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该案中,小赵提交的遗嘱是用电脑打印,虽然签名是老赵的还有指印,但遗嘱并非老赵本人书写,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构成要件,故该遗嘱无效。
鉴于老赵某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于小赵长期与老赵共同居住,并且多年以来一直照顾老赵的生活,对老赵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12月10日,法院判决,小赵对讼争房屋有2/4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