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本想以假离婚方式骗取单位的集资房,可他怎么也没想到,不但没得到房子,反而永远失去了自己的爱人和自己原有的财产。这是前几日发生在省城的一件事。
曾某和李某夫妻俩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今年9月份的一天,为争取单位的集资建房份额,曾某和妻子商量以假离婚的方式参与单位集资分房,等房子分到手后再复婚。次日,曾某和妻子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曾某和李某仍正常生活在一起。10月份,李某遭遇车祸离世。之后,曾某以双方假离婚,仍同居在一起,属于事实婚姻为由,要求继承李某遗产,而李某父母则坚称双方已离婚不同意曾某要求。双方协商无果,最后曾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的父母告上法庭。法院依法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应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曾某和妻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曾某也就无权基于夫妻关系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应予以摒弃。对“假离婚”当事人而言,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现实存在的,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是程序的理性,某种法律行为,只要程序合法,符合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为合法有效,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曾某和妻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程序合法,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经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离婚的事实就成立,同时也等于宣告了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极易造成弄假成真、人财两空的恶果。本案中,曾某在妻子死亡后,因已离婚无权继承妻子名下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