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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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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四次挽救婚姻未果 反遭出轨丈夫痛下狠手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2-13

丈夫四次起诉离婚,妻子次次试图挽救。但是妻子的努力并未换回丈夫的真心,反而屡遭毒打,妻子只能拾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日前,在徐汇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狠心的丈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丈夫酒店门口打妻子

阿邦和汪华是夫妻,育有一子。近年来夫妻关系一直不顺。阿邦在一家公司当司机,妻子无业在家。今年6月21日中午,阿邦在徐汇区东安路某酒店大堂门口等老板,准备送老板去机场。妻子赶到酒店,希望找到老板,一方面发泄自己的不满,一方面让老板 “管管”丈夫。

阿邦看到妻子,担心妻子的纠缠会影响老板出行,丢了自己的饭碗。于是,他直接下车打了汪华一拳。接着两人拉扯起来。

阿邦人高马大,在冲突中占据优势。当老板和其他同事上车后,不愿就此罢休的汪华强行拉开驾驶室的车门,不让阿邦开车。阿邦一时怒上心头,重重地拗了下妻子的左臂,把她推在旁边的草坪上。当汪华还想再上前时,就被酒店保安拉开了。阿邦开车扬长而去。

汪华忍无可忍,报了警。经检查,汪华软组织损伤和左尺骨冠突骨折,构成轻伤。汪华要求司法机关对丈夫做出应有的处罚。

四次坚持仍未挽回丈夫的心

妻子为什么要找丈夫的老板?丈夫又为何下此狠手?法庭上,汪华说出了心中的痛。

阿邦和汪华于1989年登记结婚,生活的琐事导致夫妻口角增多,矛盾不断加深。在汪华看来,婚后20多年里,由于阿邦脾气暴躁,自己时常遭到殴打。但为了这个家,她一直默默地忍受,甚至被丈夫打成耳膜穿孔、右脚骨折,她也一直在坚持。

但是自己的付出和坚持并没有换回丈夫的真心。汪华说,丈夫一直与外面的女人搞不清楚,目前还与小三同居一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对此,阿邦当庭予以否认。

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阿邦多次要求离婚。 2006年,阿邦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破碎,并伴有家庭暴力,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汪华还想维持这个家庭。法庭上,她认为结婚已经二十多年,难免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汪华一直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间正常交流,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驳回阿邦的起诉。此后数年,一直到今年3月,阿邦总共四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都因为汪华的反对而未果。

态度坚决要求丈夫得到严惩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的纠纷经过调解都可以化解。但是,经过公安、检察机关乃至法院多次和她沟通,汪华都表示无法原谅丈夫的所做作为,也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调解,坚持要求依法处理。

今年11月,检察机关以阿邦犯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邦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阿邦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目前,阿邦已经提起第五次离婚,而汪华也一直怀疑阿邦有外遇,并且因为这次事件而彻底死心。 (文中人物为化名)

点评:婚内暴力难获赔偿

一般来说,涉及到故意伤害,除了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被害人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本案中两个主体的婚姻关系却使得赔偿没有意义。

本案中,若汪华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只是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经济上所受到的损失,并不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处理。依照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汪华与阿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汪华受伤治疗费用以及因此而误工产生的损失由家庭共同财产承担。

如果让阿邦赔偿汪华的经济损失,那么就要分清家庭哪部分财产属于阿邦所有,哪部分财产属于汪华所有,这就意味着要对汪华与阿邦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解释 (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本案中,由于汪华无权提起离婚诉讼,因而赔偿诉讼也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汪华因此而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能够证明阿邦持续不断地对她实施暴力,那么阿邦就会成为离婚中的过错方。依照 《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对阿邦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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