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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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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情妇的离婚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2-11

最近, “网传山东农业厅副厅长为情妇写离婚承诺书”这条新闻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这封 “离婚承诺书”的签署时间为 11月 21日,里面写道: “自今天开始一个月之内 (至12月20日止)与张风云离婚。离婚后与苏春媛结婚。特此承诺。”落款为“单增德”,名字中间按红色手印。在承诺书最后还写有 “见证人: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史访”。

报料人称,承诺书中的单增德时任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

此事在网络曝光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发布了消息: “针对近日反映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单增德给情妇承诺书的网帖,经初步核查,情况属实。山东省纪委已经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将及时公布。”

姑且不论该事件的真相和是非如何,从法律角度分析,即使真有这样的“承诺书”,其承诺内容也是无效的。

原因在于,这一承诺书违反了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是否与他人结婚必须是出于自愿的,不能强迫。而书面承诺的内容是接受承诺的人强迫承诺人作出承诺,这一强迫离婚和结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是违法的。

假如确实如新闻所说,双方有同居关系,就属于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属于过错。如果真的离婚,过错方应该给予原配偶精神赔偿。

假如事件涉及造假,即并非新闻中报道的人亲自署名出具 “承诺书”,而是冒名顶替,这势必对涉及的人员产生名誉上的侵权,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嫌侮辱或诽谤犯罪。

另外,类似这样的所谓 “承诺”并不适用 《合同法》,当然也就不存在合同上的效力。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这样的 “承诺书”不执行也不产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何况这样的承诺本身就属违法,是无效的。

而将这类 “承诺书”故意外传,可能涉及侵权。很明显,所谓 “承诺书”的持有人故意把它流传出来,而这一材料本身就涉及别人的婚姻,属于个人隐私,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 “承诺书”笔迹的真伪可以通过司法机构进行鉴定,涉及事实如果存在侵权,被侵权人可通过法院提出民事赔偿。如涉嫌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至于法律之外的评价,就只能让民众用道德的天平去衡量了。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是否与他人结婚必须是出于自愿的,不能强迫。而书面承诺的内容是接受承诺的人强迫承诺人作出承诺,这一强迫离婚和结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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