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结婚嫁人,刘芳(化名)户口迁入丈夫金舟 (化名)家中,但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丈夫的八旬老外婆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刘芳在她承租的公房内无居住使用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冯某诉请。
冯某是本市康定路某号公房的承租人,该房屋居住了冯某及女儿、女婿及外孙金舟。 1996年,金舟与刘芳登记结婚,不久大家庭又添了第四代人,后来刘芳的户口也迁入该房屋内。尽管此后刘芳与金舟居住于别处,但刘芳的户口却一直保留在冯某承租的公房内。
今年8月下旬, 86岁的冯某委托外孙金舟起诉到法院称,该公房是由她所租赁,在刘芳与外孙金舟婚后,曾听传闻说该房屋地块要动迁,故让刘芳的户口也就迁入此处,但刘芳从未在这里居住过。 2011年6月,小夫妻产生口角导致关系不睦,刘芳便搬至他处居住。在今年6月,刘芳与金舟经法院判决离婚,所生女儿随金舟共同生活,婚后房屋归金舟及女儿共有,现刘芳与大家庭没有了姻亲关系,且在外又有房屋居住,已不适宜将户口继续留在该处,请求法院判决刘芳在该处房屋内无居住使用权。
法院认为,户口迁入并不当然就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而系争房屋是冯老太承租了数十年老公房,该公房来源与刘芳无涉。刘芳户籍迁入基于与金舟的婚姻关系,现刘芳已与金舟离婚,不具备再居住该房屋的条件。在刘芳与金舟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房屋作过了判决,刘芳的利益可通过房屋折价款形式受到保护,可解决自身居住问题,且刘芳与父母亲另有共有房屋。现刘芳主张在冯某承租公房内仍享有居住权无法律依据,遂判决刘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