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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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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留口头遗嘱 引六兄妹争房产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2-10

80岁的母亲过世后,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儿子以母亲立下口头遗嘱为由,要求全部继承母亲留下的房产,与其他五兄妹对簿公堂,由于原告缺乏证据证实母亲生前的“口谕”真伪,最终法院判该房产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老母去世,六兄妹对簿公堂

刘件根(化名)双目失明,无业,至今未婚未育。从1999年8月至今享受社会低保待遇。刘件根在母亲曲某生前一直随其生活,现仍一人居住在母亲遗留的房屋内。2012年2月19日,曲某去世。为了母亲留下的一套房产,六名子女打起了官司。

法庭上,刘件根诉称,父母亲共生育六子女,即他和五名被告。父亲早年去世。2000年8月根据房改政策,母亲曲某购买了西湖区南海行宫某处50平米的房产。他因双目失明、无劳动能力一直与母亲生活。母亲病重去世的前几天,即2012年2月14日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屋及其所有财产全部由他一人继承。

“当时有舅舅和他儿子在场,此前,母亲也对几位亲戚朋友说过,将房屋及其所有财产归我一人继承。”刘件根说,2012年2月15日母亲开始处于昏迷状态,直至去世。母亲的丧葬费也是从他多年积蓄中支出的。母亲去世后,为继承遗产之事,他多次与各被告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刘件根申请了母亲生前的两位好友出庭作证,证明母亲多次表示打算将房屋遗留给他。

法院:口头遗嘱不能成立

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刘件根申请出庭的证人均是听曲某生前所述,非曲某在危急情形下所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况且曲某2012年1月19日从医院治疗出院后,明知其年事已高,对其身体状况应当有所认知,对其身故后的财产欲作安排,应当采取书面等方式进行,因此刘件根所称曲某立下的口头遗嘱不能成立,曲某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鉴于刘件根是盲人,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份额上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故房屋由刘件根继承3/8的份额,五被告各继承1/8的份额。考虑到房产不可分割,刘件根所占房产份额最多,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应当归刘件根所有,由刘件根按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五名被告。据此,法院判决该房产所有权归原告刘件根所有,由原告刘件根对五被告作出货币补偿。

律师: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

律师表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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