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辛某的外祖父母有两个孩子,即辛某的母亲和舅舅。辛某一家在外地工作;舅舅和祖父母在同一地区,舅舅家也有一子。2007年,辛某的母亲在出差途中遇车祸死亡。外祖父母得知这一消息后,忧郁成疾,于2008年死亡。外祖父留下18万元个人遗产。在分割遗产时,舅舅提出这笔财产应由他和辛某的外祖母平分。而辛某的爸爸认为尽管妻子已不在人世,但妻子在世时她的父亲特别喜欢她,按老人的意愿,一定愿意将遗产中的一部分分给女儿,所以认为儿子辛某有权代替他的母亲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法律分析
首先,辛某是否具备继承人的身份?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此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先于其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替已死亡的父亲、母亲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所以,辛某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可以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其次,本案继承如何进行呢?第一,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本案中,外祖父死后,本应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外祖父的父母、外祖母、母亲、舅舅。外祖父的父母早已死亡,自然不再对外祖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子女中,母亲先于外祖父死亡,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辛某享有代位继承权。而舅舅后于外祖父死亡,所以他是合法继承人。因此,本案有继承外祖父18万元财产的人是:外祖母、舅舅、辛某。第二,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外祖母、舅舅、辛某各继承外祖父财产的三分之一,即6万元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