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父亲去世儿子不知情
继母不能独享抚恤金
市民王先生的母亲在1984年与其父亲离婚,王先生从1985年起便与母亲一起生活直至成年。王先生成年后,经常抽时间探望和照顾父亲,后来王先生因交通事故致残行动不便,只能通过电话了解父亲的日常生活。
2005年,王先生的父亲与一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王先生再次通过电话了解父亲的状况时,才知道父亲在2010年已经去世。
“原来与王先生父亲再婚的女子,为了独吞其父亲的抚恤金,刻意对王先生隐瞒了其父亲的死讯。”朱律师说,王先生在得知情况后,将该女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父亲的抚恤金。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律师表示,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应当由有权接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受。而死者的儿子王先生,以及与王先生再婚的女子都为抚恤对象,有权享受抚恤金。抚恤金的分配应根据王先生和与其父亲再婚的女子对死者的照顾关心程度以及双方的生活状况处理,所以王先生的继母无权独享抚恤金。
案例二:
口头立遗嘱只有一人见证
长孙无权继承爷爷的财产
市民陈先生的爷爷在弥留之际,叫来两个儿子、儿媳和陈先生及邻居张先生等6人。当着6人的面,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由两个儿子和陈先生共同继承。“陈先生的爷爷去世后,他的叔叔对其爷爷的口头遗嘱不服,认为陈先生不应该继承其爷爷的财产。”朱律师说,在陈先生的叔叔诉讼到法院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先生爷爷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爷爷的遗产应由他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陈先生的爷爷已经宣称了陈先生继承一部分遗产,为啥法院却判决陈先生爷爷的口头遗嘱无效呢?”针对这一情况,朱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这一事件中,只有张先生可以作为见证人,不符合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朱律师说。
律师表示,遗产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
案例三:
家人放弃继承
丈夫债妻偿还
去年,市民刘先生借给赵先生30万元钱,赵先生给刘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每月给付利息7000元。借钱不久后,赵先生因故突然去世,其家人对30万元的欠款不予认可。无奈之下,刘先生将赵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儿子4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对于刘先生的起诉,赵先生的父母、妻子和儿子4人均称赵先生已经死亡,借款事实难以确定,而且赵先生没有遗产,即使有遗产,他们也都放弃继承。
后经法院判决:赵先生向刘先生借款30万元,有借条佐证,可以确认。该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赵先生的妻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由丈夫个人偿还,所以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而其他3名家人确认放弃继承,对赵先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说,30万元借款是在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赵先生妻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应该由赵先生个人偿还,那赵先生的妻子就应该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继承法》也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责偿还责任。该案中,因赵先生的父母和儿子明确放弃了继承权,因此对赵先生的债务也不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四:
签协议给伯父养老送终
侄儿有权继承伯父财产
市民张先生夫妇听说其伯父生前在银行存有巨款,便与伯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他们共同赡养伯父,直至养老送终,伯父死后财产归两人所有。不料张先生的伯父去世前没有表达能力,未说清存款。张先生遂起诉法院请求对伯父遗产的具体数额予以查清,其全部存款归自己所有。
法官到银行调查取证,发现张先生伯父有三个账户,分别是0元、0.78元、1544.17元。得知金额的张先生夫妻大感意外,后经过法院调解,张先生同意将所有存款由张先生妻子继承。
律师表示,遗赠与遗嘱继承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这种转移也都是在遗嘱人死后开始。二者的区别为:遗嘱继承人直接从遗嘱人处取得遗产;遗赠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是从遗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遗产。根据设定的遗赠,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受赠人有向继承人追索遗赠财产的权利,继承人有向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受赠人只接受遗赠物,并不接受遗赠人的债务。但继承人只是在清偿债务和扣除必继份以后,才从剩余遗产中交付遗赠财产。如果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继承人不承担对受赠人交付遗赠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