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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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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女儿”非亲生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2-10

司先生结婚十多年才发现自己的女儿并非亲生,一气之下选择了离婚。不久前,“愤”犹未尽的他又把前妻柳女士推上了被告席,向其追讨本人不应当支出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6万元。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典型的抚养纠纷案,仅支持了其中精神抚慰金1万元。

1999年9月,一同来郑州打工的司先生(32岁)和柳女士(29岁)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7月4日生一女儿小雅(化名)。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司先生影影绰绰感觉女儿与自己的性格相去甚远,心里老有一块心病挥之不去。2012年1月8日,司先生背着妻子柳女士委托郑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雅是否为自己亲生女儿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果不其然,“排除司先生是小雅的亲生父亲”。事已至此,俩人好聚好散。2012年2月的一天,双方十分无奈地在郑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也许伤疼太深,经咨询后司先生决定运用法律为自己受到的精神创伤维权。于是一纸诉状又把前妻柳女士送上法庭,声称自己当作婚生女抚养被告柳女士的女儿十余年,前妻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判令柳女士支付本人十几年来“垫付”的抚养费5万余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6万多元。

身为被告的柳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小雅是司先生我们婚后所生,司先生就是小雅的父亲。前夫向法庭提供的亲子鉴定书是其私自委托作出的,未经我本人同意,不予认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司先生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办案法官告诉柳女士她有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她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亲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委托郑州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亲权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排除原告为小雅的亲生父亲,被告虽不予认可,但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否认,且其又不要求重新做亲子鉴定,故原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立。被告柳女士的行为确实对原告司先生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司先生请求判令前妻柳女士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司先生请求判令前妻返还抚养费5万余元,经查明在本案亲权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双方于2012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均归前夫司先生所有,说明在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中双方已经做出对柳女士不利的财产分配。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柳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司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司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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