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益林法庭调解一起特殊的确认抚养权纠纷案,经法庭调解,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小孩抚养费共计40000元。
原、被告于2004年9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12日,被告李某生一男孩。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2月22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男孩随原告张某生活。2012年5月,因原告张某怀疑小孩非其所生,于是其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与男孩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非亲生父子关系。原告一气之下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前期抚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50000元。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即男孩由被告李某抚育,原告张某不承担小孩抚育费用,小孩可以更名随母姓;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小孩前期抚养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0000元,该款当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