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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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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养老人十余年继承其遗产 家人不服败诉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日期: 2012-11-28

“好姐”为干爸送终

罗英好一生多舛,在他人眼里并不幸福。她早年被丈夫抛弃离婚,独自抚养女儿。在这种窘迫的处境下,罗英好却只想着帮人。

被继承人陈泽田老人生前是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社区东区股份合作社的股民,父母早已过世,也无妻儿,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独自一人租屋居住。

1997年,罗英好找了一份兼职做保姆的工作,就这样认识了陈泽田。为方便照顾,从2000年开始,罗英好将老人接到自家居住,并认老人为干爸爸。2003年8月16日晚,陈泽田称要立遗嘱,恰好几名街坊在罗英好的餐馆吃宵夜,便叫了街坊做见证,请餐馆员工李某耀代笔。在一张菜单背面,写下“我陈泽田特立此心愿,从今天起,我陈泽田由干女儿罗英好服侍我至过世,我别无他物,只留下一股权证和以后生产队所分的地或钱都给干女罗英好所有”。由于陈泽田不识字,李某耀写好遗嘱后,陈泽田盖上指模及印章确认,李某耀也以代笔人的身份签名盖指模。

2006年,82岁的陈泽田去世。罗英好在无法联系到老人家属的情况下,张罗处理了老人的后事。老人去世后,5年来一直相安无事。

遗嘱形式欠缺致继承难

罗英好十几年如一日救助老人的事迹在当地传为佳话。2009年,陈泽田老人生前所在的大良云路居委会告诉罗英好可以到云路东区股份合作社领取陈泽田的股份分红,让其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可是,因为那份代写的遗嘱形式上有所欠缺,罗英好一直无法办理继承手续,此事就一直耽搁了下来。

今年7月,一个自称是陈泽田姐姐的人到顺德法院起诉东区股份社,要求继承陈泽田在股份社的股权。法院在同月4日追加罗英好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提出,从1992到2004年间,陈泽田从东区股份社获得将近15万元分红,这足够维持他的基本生活。罗英好照顾陈泽田十几年并不是事实,街坊们看到的也只是表象,陈泽田是否给予了罗英好经济补偿无法证明,而且陈泽田生前的收益去向也无法说明。

被卷入官司的好姐感到不解,难道自己的好心却没有好报吗?罗英好说,陈泽田去世后,她又接着照顾其他需要帮助的老人。对于遗嘱内提到的股权,她认为自己问心无愧,可以凭借遗嘱继承,因此并没有特别在意。

笔者在法院看到一张书本大的红纸,上面用黑色的大字写着“我们一致认为罗英好是大好人,是我们学习的榜样”。红纸下方密密麻麻地留着近百名街坊的签名。对于今次的遗产之争,街坊们以这种朴素的方式力“顶”罗英好,并把这份百人签字送到了法院:做了好事,应该受到肯定,请还好姐一个清白。

“遗赠抚养协议”成立

庭审中,原告对本案的关键证据——2003年8月16日晚老人写的遗嘱发起攻击。原告认为该份代书遗嘱只有代书人一人签名,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无效。原告还提出陈泽田在遗嘱上盖的印章和他在股份社领取分红时盖的印章大小不同,但并未就此提出鉴定。

为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罗英好申请见证立遗嘱过程的三名街坊出庭作证。由于时间太久导致记忆模糊,三名证人对于李某耀是否当场朗读过遗嘱内容、陈泽田在遗嘱上是签名还是盖章等细节问题的回答存在矛盾。原告据此提出,法院不应采信证人证言。

虽然对立遗嘱的过程细节看法不一,但三人没有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一致声称是陈泽田在良好精神状况下主动提出要立遗嘱。罗英好的律师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遗嘱内容为陈泽田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遗嘱。

法院查明的结果是,由于见证立遗嘱过程的三名证人,只有代书人李某耀一人在遗嘱上签名,其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亲笔签名的规定。因此,其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

但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包含有罗英好承担赡养陈泽田的义务,同时继承陈泽田遗产的内容,这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按照该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其遗赠的权利。

“因此可以认定陈泽田与罗英好以遗嘱的形式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而罗英好通过自己的行动已经实际履行了对陈泽田的生养死葬义务,应取得受遗赠的权利,继承陈泽田的遗产。”今年9月21日,顺德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敏玲在法庭上宣读判决书。原告方在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因此判决生效。“好姐”最终赢得了官司。

案件判决具有导向意义

在判决书中,有一段充满温情的话特别引人注意。判决书中写道:“第三人罗英好与被继承人陈泽田非亲非故,却在陈泽田晚年孤苦无依的时候给予了他家的温暖,这是金钱无法买到的温情,也是我们社会所需要倡导的文明传承。”这段话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共鸣,许多群众评价判决“拯救”了道德。

在人民群众普遍对社会道德缺失的严厉批判和对重塑公民道德的强烈呼唤下,支持罗英好这类好人好事显得尤为重要。“让好人能够毫无顾虑地做好事,而不是相反,这是司法的价值。”

“法院的一份判决不仅仅要厘清个案中权利义务归属,更重要的是对一种社会秩序的确立,对道德风尚的引导,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的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律师建议,像罗英好这种发扬传统美德的行为,可以建立一些补偿机制。比如建立类似见义勇为基金会这样的机构,在社会上募集资金来支持大家对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发扬,帮助社会互助氛围的形成,这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现代社会失独老人、独居老人增多,在社会养老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好姐案”的宣判无疑更具重要的导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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