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男)和胡某(女)婚前约定由徐某入赘胡某家。起初,两人生活得比较幸福。然而,当儿子出生以后,却因儿子取名的问题发生了争执。儿子到底跟谁姓,成了两人的矛盾。徐某为此曾离家出走,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使得夫妻二人隔阂无法消除。胡某遂诉至法院,提出与徐某离婚、儿子由其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的诉讼请求。笔者11月21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十二周岁前由原告抚养,十二周岁后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抚养婚生子期间,抚养费由其各自负担。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两人感情尚可。2011年1月,原告生育儿子后,双方因儿子的姓氏问题发生矛盾,以致影响到夫妻感情。随后,双方及家属虽对该问题引发的矛盾进行协调,但隔阂并未消除。2011年7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婚生子随原告一起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如果坚决要离婚,被告同意,但儿子要求由被告抚养。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婚生子的抚养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均要求抚养儿子。鉴于婚生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较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待儿子年满十二周岁时,再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较为适宜。原、被告各自抚养儿子期间,抚养费由其各自负担。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