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彭浦新村的刘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妻子要求丈夫在婚房产权证上将其名字加上,因丈夫未同意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昨日,闸北法院准予刘先生与陈女士离婚。
2009年2月,刘先生、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8月8日登记结婚。近年来,因刘先生不同意将陈女士的名字加在房屋产权证上,致夫妻间产生矛盾, 2010年5月1日陈女士独自住回娘家。 2010年12月,陈女士曾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 2011年6月,刘先生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今年7月,刘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审理中,刘先生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 (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是自己与父母在自己与对方登记结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因系争房屋产权涉及到案外人,故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婚后用于还贷的钱款及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又因自己与对方无共同所有的房屋,故离婚后对方应自行解决住房。
陈女士则认为,没有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加到系争房屋产权证上,主要是自己与对方父母关系不和,导致夫妻矛盾产生。2010年5月4日,自己是被对方赶出家门,才导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方婚后还贷所用的钱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今后由自己另行依法解决。又因自己无房屋居住,离婚后自己需在外借房居住,故要求对方一次性给付自己经济补偿款5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目前住房较困难,原告应酌情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被告要求原告补偿50000元,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