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陆某病重期间在医院订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孙女小徐。但陆某病逝后,小徐的父亲和姑姑认为小徐并非法定继承人不具备遗嘱继承的主体资格,因此一直拒绝为小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小徐只得起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据了解,陆某立遗嘱时,由陆某口述,见证律师郭某记录,订立了代书遗嘱一份,陆某的主治医生马某确认陆某在立遗嘱当天神志清楚。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小徐所有。
■以案释法
遗产可赠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本案遗嘱由律师倪某和郭某见证,由二人在遗嘱上进行盖章确认,并在遗嘱上记录对遗嘱内容真实性证明,合法有效,且有主治医生对陆某的精神状态加以证明。据此,法院认为陆某在去世前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将自己所有房产遗赠给孙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