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成群竟落得无人赡养,八旬老太太状告三个儿子。11月13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与儿子对簿公堂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100元、粮食10斤,因病住院的费用由三被告按医疗费票据的数额各负担七分之一。
77岁的王老太太家住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生了四个儿子、四个女儿,老太太现享有农村养老保险金每月60元及农村低保补贴,现在住的房子还是小儿子在自己家老房拆后重建的,建房时老太太给小儿子400元钱,老太太住一间房子,约定房子老太太生前居住,去世后房子所有权归小儿子。因为长子对老伴儿尽了赡养义务,2010年老伴儿去世后,儿女们约定老太太轮流跟另外三个儿子生活。因为生活琐事,三个儿子互相推诿不愿赡养,老太太求助村干部。
2012年3月2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老太太的赡养问题,出具一份赡养意见,主要内容为:以十天为限,三个儿子轮流供养老太太吃饭、住宿、医疗等,大病由三个儿子共同负担,在老太太轮到哪家期间,不准虐待老人。该意见出具后,老太太不愿轮流,而只在小儿子处居住,另外两个儿子每人每月给原告5斤大米、3斤白面、2斤玉米糁子。三个儿子不接受村民调解意见,无奈之下,老太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医疗费均摊。
操劳一辈子的王老太太,儿女成群,本应该衣食无忧,尽享天伦,却因为赡养问题与亲生儿子对簿公堂,让法官愤慨之余,忍不住为老太太感到心酸。法官多次找到老太太的儿子做工作,三个儿子都表示愿意兑粮食、兑医疗费,但不同意给老太太钱,理由却是老太太乱花钱。小儿子还不同意老太太在只自己家住。
而经过长时间的纷争,老太太表示自己手脚能动,坚持自己独立生活不愿意轮流,几个儿子兑钱兑粮食就行了。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中,经多次调解,原告坚持自己独立生活,不愿随三被告轮流生活,只要求三被告兑钱和粮食,该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原告有八个子女,长子已对原告丈夫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原告因病住院的费用应由其他七个子女分担,三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一。三被告不愿支付生活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多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3条、第43条也分别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正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老年人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主要靠子女照顾,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便失去了应有的保障。尊敬老人,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儿女应尽的义务。关爱和尊重老人的现在,其实就是关爱和尊重我们自己的未来。